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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产生大额交易流水,可以追加他人为执行人吗?

时间:2023-06-22 20:01:13    来源:顶端新闻


(资料图片)

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卡产生大额交易流水,可以追加他人为执行人吗?

在借贷纷纷中,法院判决后被告仍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偿还欠款,将会被强制执行。被强制执行后,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、微信及支付宝均会被法院冻结,同时会被限制高消费。为躲避执行,很多执行人都会使用他人银行卡、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账务往来。那么,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并产生大额交易流水,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追加他人为执行人呢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 第二十八条 规定,申请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执行当事人,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。除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案件外,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。经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变更、追加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虽然他人给被执行人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,但由于他人不具偿还义务,属于"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"情况,因此不能追加执行他人。

不过,如果证据充足,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,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责任。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综上,被执行人使用他人银行并产生大额交易流水,由于他人不具备偿还义务,因此申请人不能追加他人为执行人。但如果申请人证据充分,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责任。失信被强制执行后,建议被执行人还是努力赚钱偿还欠款,切勿绞尽脑汁躲避执行,否则可能将有牢狱之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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